耒阳一米粉厂锅炉爆炸!一员工当场....
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雷某排、雷某燕、文某、罗某连带赔偿原告蒋某的损失270339.49元。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雷某排、雷某燕、文某、罗某在耒阳市合伙经营米粉厂。2017年12月5日,原告蒋某受雇在该米粉厂从事搬运等打杂工作,包括为该米粉厂的蒸粉锅炉添加燃料。当月12日9时许,因蒸粉的锅炉内没有水,导致连接锅炉的水管断裂引起锅炉爆炸,造成正在工作的原告全身多处受伤。事发后,原告在耒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方共计为原告支付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51820元。原告的伤势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经对原告受伤后的各项损失核算,原告损失总额合计为357954.99元。
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雷某排、雷某燕、文某、罗某四人形成合伙关系,原告蒋某受雇为该合伙体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合伙人即四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原告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其从事的工作包括为锅炉添加燃料,属于操作压力容器的技能工作,而原告不具有该项操作技能,却接受该项工作安排,从而遭到损害,自身有过错,应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侵权责任。
根据原、被告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酌情由合伙人即四被告承担90%的责任,原告自负10%的责任。经核算,原告所受损失合计为357954.99元,四被告共同承担为322159.49元(357954.99元*90%),扣除被告方已先行支付的51820元,被告方还应赔付原告损失为270339.49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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