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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孩”生育政策正式入法!关于生育三孩的费用,广西也明确了

    信息发布者:hnhylyyq_lev8fgh3pzd
    2021-08-21 18:04:42   转载

    “三孩”生育政策正式入法!关于生育三孩的费用,广西也明确了
    

    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广西支持三孩的政策来了!


    

    8月19日,记者从自治区医保局获悉,《关于生育保险支持三孩政策的通知》现已印发各地,明确要求全区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将符合政策的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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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


    


    


    


    


    

    一是继续做好参保登记。

    各地医保部门严格执行两险合并实施后有关规定,随单位参加各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统一征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是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待遇保障。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各地要将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可按规定享受其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自2021年5月31日起,符合政策的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是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工作。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难免流产、稽留流产等病理性原因导致的流(引)产,以及经医学鉴定(检查)发现母亲、胎儿疾病需要引(流)产的,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通知》明确,落实新生儿参保缴费工作,实现新生儿即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新生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函〔2020〕116号)要求,初生新生儿在出生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预参保登记,并通过 “广西税务12366”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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